
北京市检四分院于4月10日发布消息,近日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宣判。2024年9月,一名40余岁的女性旅客汪某乘坐从日本东京飞往北京的航班抵达后,携带了大量行李,包括两个大行李箱、一个小行李箱、一个手提包和两袋免税品。海关关员注意到其行李数量和判图异常,开箱检查发现两个大行李箱中装有大量封面标注“十八禁”的漫画书籍。经清点与专业鉴定,涉案书刊中有244本被认定为淫秽物品。

汪某在日本某公司工作,同时从事跨境代购业务,长期在平台上发布广告,宣称可代购日本限定漫画、玩具、徽章等,以赚取代购费。最终,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虽然汪某的行为看似只是赚取代购费的小本生意,但她代购的漫画均为禁止入境的淫秽书籍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,走私淫秽物品进境的,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,走私淫秽书刊100册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,数量越高,量刑越重。
庭审中,汪某自愿认罪悔罪,表示自己误以为该行为仅会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,系对法律规定认知不足。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、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,依法作出相应判决。
办案检察官提醒,跨境代购绝非“法外之地”,任何逃避监管、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责。海关监管日益精准,侥幸心理往往是犯罪的起点。跨境从业者应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代购淫秽物品、违禁品,不得以“个人自用”为名逃避监管,避免因小失大,酿成终身法律污点。守法,才是最长久的“生意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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